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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加全球环境保护,广泛开展国际环境合作


  “十五”期间,要以维护我国环境与发展权益为宗旨,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事务,继续在国际环境外交中发挥重要作用。
  认真履行我国已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核安全公约下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实施有关履约的国家方案和计划,制订有利于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和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质污染等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国际和国内资金支持,加大履约投资力度。
  广泛开展国际环境和核安全方面的合作,重视加强与周边国家的环境合作。围绕重点地区、流域和城市特别是西部的生态环境问题,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配合国家对外开放进程,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加强环境与贸易政策的研究和协调,制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贸易政策。加强进出口环节的环保检验和监管,防止有害物质和有害物种入境。逐步开放环境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环保产品市场,鼓励有竞争力的环保产品生产企业和环境服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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