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切实依法保护环境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完善环境法规体系。制订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核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清洁生产、生物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好有关国际环境公约和应对加入WTO的有关法规、标准制修订工作。
完善环境标准体系。制订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配套修改、制订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污染控制标准以及危险废物处置标准等53项污染控制标准,修订4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配套制订36个方法标准、17个样品标准。加强生态保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加快环境标志产品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制订。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重大环境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建立新建工业项目排放总量审批制度。重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执法监督。加强环境行政处罚和复议工作。开展政务公开,加强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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